出租屋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探析

境外法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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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市场中,部分出租人会在出租屋内的显眼位置张贴手写或打印的“免责声明”,内容通常简化为三句话,例如“物品损坏概不负责”、“安全事故自行承担”或“入住即视为同意所有条款”。此类声明的出现,往往源于出租人希望预先规避潜在的法律责任与纠纷。从法律视角审视,这类单方面、格式化的简短声明,其法律效力存在重大疑问,并不能如出租人所愿构成真正的“免责金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出租人单方张贴的免责声明,通常符合此特征。该法条进一步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仅仅在墙上书写三句话,很难被认定为已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合理提示义务”。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出租声明中笼统的“概不负责”等内容,极易因排除己方基本责任、侵犯承租人人身财产安全等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出租屋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探析

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强制性规范制约,并非当事人可任意免除。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即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与正常使用。若因房屋固有缺陷(如电路老化、结构问题)导致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出租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单方声明无法对抗此法定责任。同理,对于出租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法律更不允许预先免责。声明中的“安全事故自行承担”若指向此类法定由出租人负责的情形,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再者,此类声明的模糊性与不规范性本身即构成其效力缺陷。所谓三句话声明,往往措辞笼统,未明确具体免责范围、情形与前提,在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歧义。当纠纷发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探究双方真实合意,并优先保护守约方及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一份未经过协商、未明确告知、且可能显失公平的简短声明,很难作为确定双方最终责任划分的有效依据。相反,它可能暴露出出租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使其陷入被动。

在出租屋内书写三句免责声明的做法,更多是一种心理安慰或缺乏法律知识的体现,而非严谨的风险管理手段。对于出租人而言,与其依赖无效的免责声明,不如切实履行法定的维修、安全保障义务,通过正规、详细的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对于承租人而言,见到此类声明亦无需过度恐慌,应知悉其法律效力有限,同时注意在签约时仔细审阅正式合同条款,对房屋现状进行确认,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依法寻求救济。租赁关系的稳定终究需建立在合法、公平与诚信的基础之上,任何试图以单方声明架空法律规定的尝试,终将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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