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法律困境与解决路径

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即开始施工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支付工程款,便形成了典型的“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此类纠纷因缺乏直接的合同依据,当事人在维权时常面临举证困难、法律关系模糊等复杂挑战,亟待从法律层面厘清权责并探寻有效救济途径。
需要明确的是,缺乏书面合同并不等同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即使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只要施工方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发包方接受并使用了工作成果,双方之间便依法成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这一事实合同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发包方负有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施工方不能因未签合同而放弃追索工程款的基本权利。

无合同状态下的核心难题在于事实的证明。施工方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证明工程范围、施工标准、计价方式以及拖欠款项的具体数额。这通常需要收集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照片、监理记录、微信或短信沟通记录、电子邮件、汇款凭证等,均可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合意及施工事实的关键材料。特别是发包方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凭证,或是对工程量、质量予以确认的函件,其证明力尤为显著。司法实践中,法院亦可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来确定已完工程的造价,为判决提供依据。
在诉讼策略上,施工方应优先考虑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依据事实合同关系主张工程价款支付。若发包方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因施工方的劳动与材料投入而获得利益(即竣工的工程项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同时,施工方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
为防范此类风险,根本之道在于强化行业规范与事前预防。施工方应极力避免“先干活后谈钱”的操作模式,即便时间仓促,也应签署内容明确的基本协议或通过书面文件固定关键条款。在施工过程中,要有意识地保存所有履约证据,定期就已完成的工作量及价款发送书面确认文件,并获取对方签收或回复。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也需加强,以净化市场环境。
面对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施工方既不应畏难而放弃权利,也需清醒认识其中的法律风险。通过积极、全面地收集证据,并准确选择法律途径,完全有望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既是对个体正当利益的保障,也是推动建筑市场诚信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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