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无期限合同怎么赔偿

在劳动关系领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被称为“无期限合同”)的签订,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更为长期和稳定的用工关系。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法解除。当此类合同因法定事由被解除或终止时,赔偿金的计算与支付便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本文旨在厘清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不同情形下的赔偿标准。
需明确“赔偿”在此语境下主要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款项: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而赔偿金(俗称“双倍赔偿”)则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两者适用条件与计算方式均有显著区别。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以下合法情形下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 劳动者无过错性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如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
3. 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4. 特定终止情形:如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此处所指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受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封顶及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
反之,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辞退劳动者,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上述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即俗称的“2N”。此时,劳动者亦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也可能获得经济补偿。例如,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等过错行为时,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赔偿问题核心在于解除或终止行为的合法性判定。劳动者在面临合同解除时,应首先厘清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合法解除、违法解除还是自身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过错(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明确法律性质后,方能准确适用经济补偿金(N)或赔偿金(2N)的计算规则,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践中,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解除通知等相关证据,是依法主张权利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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